(2017)鲁030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继来与张继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来,张继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308号原告:张继来,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司贞,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夏,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张继来与被告张继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继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来撤诉。案件受理费684.00元,减半收取342.00元,由原告张继来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