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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尹代双与王吉峰、王洪霞、任春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代双,王吉峰,王洪霞,任春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尹代双。被执行人王吉峰。被执行人王洪霞。被执行人任春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3年2月6日生效的(2012)禹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吉峰、王洪霞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任春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吉峰账户存款1475.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