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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正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卫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云,史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云,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在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冯庄乡上坪村菠菜玉村29号。被执行人史卫全,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在延安市宝塔区南城一品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申请人刘正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卫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卫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正云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史卫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卫全支付刘正云606**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1274元。被执行人史卫全同意将另案案件款61659元转入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正云已领取上述案件款,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274元本院已提存。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