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温中与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中,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87号原告:温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才,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山,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中与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中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松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