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千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千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004号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曹千芳,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千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小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茹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