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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胡燕飞,许华荣,彭丹宇,丁姗姗,安徽金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市蜀山区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往西蜀山区检察院北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68812436-9。法定代表人:王祖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史河路颐和花园H组团2幢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3091-2。法定代表人:胡燕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燕飞,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许华荣,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彭丹宇,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丁姗姗,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金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颐和花园H组团2幢512室,组织机构代码05449851-0。法定代表人:胡燕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胡燕飞、许华荣、彭丹宇、丁姗姗、安徽金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胡燕飞、许华荣、彭丹宇、丁姗姗、安徽金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03600元、后期利息418840元(自2015年4月2日始按月利率1.85%,暂计算至2017年8月11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10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1日,款清息止),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78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56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蜀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安徽金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经济区美丽华花园2号楼402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金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经济区美丽华花园2号楼402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张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天   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