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宇航采暖厂、魏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宇航采暖厂,魏某某,钱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445号申请人:冀州市宇航采暖厂,住所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大齐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新行。被申请人:魏某某,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霍城县。被申请人:钱某某,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现住新疆霍城县。系被申请人魏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宇航采暖厂与被告魏某某、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魏某某、钱某某银行存款220000元及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钱某某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