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卫平、付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平,付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卫平,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1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付芬,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卫平、付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卫平、付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卫平、付芬、郑某、石某、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雷某一同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男监区320号监室。2016年12月20日16时许,雷某因向付芬借火吸烟产生矛盾,被告人黄卫平便朝雷某头部拍了一下。17时44分,雷某为报复黄卫平,乘黄卫平路过其身边之际,用凳子朝黄卫平的后脑勺砸去,黄卫平见状便将雷某打倒至床铺上,并对雷某拳打脚踢,同时被告人付芬与石某先后冲上床铺朝雷某踢打,之后被同监室人员郑某劝开。不久,郑某在与雷某谈话过程中与雷某发生口角,郑某朝雷某脸部扇了一耳光,雷某起身朝郑某脸部回了一拳,后被告人黄卫平与唐某先后冲上床铺,分别朝雷某的头部、上半身踢打,郑某则在旁劝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左侧第10-12后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黄卫平、付芬分别赔偿雷某经济赔偿款各4000元,并取得谅解。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卫平、付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原犯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卫平、付芬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卫平、付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黄卫平、付芬在本案侦查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黄卫平、付芬分别赔偿被害人雷某经济赔偿款各4000元,被害人雷某亦出具书面谅解意见,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黄卫平、付芬从宽处罚。还查明:被告人黄卫平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1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罚执行起止时间为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被告人付芬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罚执行起止时间为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意见书、收条、二被告人原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贺某、潘某等的证言;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1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怀化市看守所320监室监控视频提取笔录及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黄卫平、付芬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平、付芬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后,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卫平、付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判决尚未作出���,二被告人因原犯罪分别被判处的刑罚均已执行完毕,故本案不适用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黄卫平、付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卫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被告人付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慎初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周倚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生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