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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武强与赵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强,赵龙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181号原告谢武强,男,汉族。被告赵龙泽,男,朝鲜族。原告谢武强诉被告赵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武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龙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武强撤回对被告赵龙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规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