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武强与赵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强,赵龙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181号原告谢武强,男,汉族。被告赵龙泽,男,朝鲜族。原告谢武强诉被告赵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武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龙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武强撤回对被告赵龙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规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