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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天宝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67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天宝,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天宝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天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天宝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李天宝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因被执行人李天宝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属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调查李天宝的相关财产信息,但反馈需要一定时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天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3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天宝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 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