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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督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建刚、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刚,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67号申请人:周建刚,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住所地:桐梓县。被申请人:李武斌,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周建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2014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借款5800000元,2014年7月23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被申请人已还2830000元,尚欠3970000元至今未偿还。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现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归还借款3970000元。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周建刚归还借款3970000元。申请费12853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小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