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许江海申请刘亮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江海,刘亮美,吴长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许江海,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刘亮美,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吴长社,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许江海申请刘亮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33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江海于2017-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331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海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