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王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王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6940号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住所地:汝州市立交桥西200米。负责人:王淑杰,该生态园负责人。被告:王淑杰,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王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根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王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王淑杰给付拖欠的货款25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三台厨用燃料灶具并供应燃料,灶具每台价值2400元,原、被告终止供应燃料协议后,被告将灶具返还原告。口头约定后,原告如约为被告提供三台厨用燃料灶具,并开始为被告供应燃料。截止2017年1月26日原告共计供给被告价值22085元的燃料,被告给原告出据证明一份。后原告讨要欠款,被告给付4085元,下欠原告18000元及价值7200元的灶具不予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来院。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王淑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三台厨用燃料灶具并供应燃料,灶具每台价值2400元,原、被告终止供应燃料协议后,被告将灶具返还原告。口头约定后,原告如约为被告提供三台厨用燃料灶具,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给被告出据收据一份,收据注明:“今收到三台(双温、双炒,双灶),每台押金2400元,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未付),系付生态园后厨”并开始为被告供应燃料。截止2017年1月26日原告共计供给被告价值22085元的燃料,被告给原告出据证明一份,证明注明:“今欠万源实业燃料款共计22085元(贰万贰仟零捌拾伍元),2017年1月26日”,并加盖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发票专用章。后原告讨要欠款,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4月6日二次给付欠款4085元,现下欠原告燃料款18000元及价值7200元的灶具未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来院,要求二被告归还下欠的燃料款18000元及价值7200元的灶具款,共计25200元的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拖欠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燃料款及灶具款25200元未予归还,有被告给原告出据的证明条、收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积极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利息,但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王淑杰承担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5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时间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驳回原告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被告汝州市福瑞坊生态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延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永刚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