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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字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宇与吴成轩、冷小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吴成轩,冷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字650号申请执行人赵宇,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吴成轩,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资阳市安岳县人,住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冷小琴,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资阳市安岳县人,住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宇与被执行人吴成轩、冷小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成轩、冷小琴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