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剑军、管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剑军,管燕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345号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梅梁路。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该公司员工。被告:鲁剑军,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管燕娟,女,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剑军、管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