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某塔业有限公司、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某塔业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102号申请人:河北某某某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组织机构代码:68928436-4。法定代表人:陈延青,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袁某某,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某某市德城区。申请人河北某某某塔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某某某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某某某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