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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勇平、尤太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平,尤太荣,陈庄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黄勇平,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尤太荣,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庄惠,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勇平与被执行人尤太荣、陈庄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尤太荣、陈庄惠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黄勇平与被执行人尤太荣、陈庄惠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尤太荣、陈庄惠愿意于2017年8月15日前还款30000元人民币,2017年11月15日前还款15000元人民币,2018年2月15前还款150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15日还款15000元人民币,直至还清欠款为止。鉴于还款期限过长,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5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