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7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文强、林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林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76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功敬,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才。被申请人:李文强,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清河县人,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申请人:林春萍,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王功敬与被告李文强、林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534民初7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林春萍名下车牌号为冀E×××××号的汽车一辆。王功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功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春萍名下车牌号为冀E×××××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海梅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