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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与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95号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思月,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庄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焱鑫,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某某。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