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舒大峰与闫雪冬、闫剑春、梁玉荣、于天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大峰,闫雪冬,闫剑春,梁玉荣,于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舒大峰,男。被执行人:闫雪冬,女。被执行人:闫剑春,女。被执行人:梁玉荣,女。被执行人:于天海,男。本院在执行舒大峰与闫雪冬、闫剑春、梁玉荣、于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剑春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剑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