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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舒大峰与闫雪冬、闫剑春、梁玉荣、于天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大峰,闫雪冬,闫剑春,梁玉荣,于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舒大峰,男。被执行人:闫雪冬,女。被执行人:闫剑春,女。被执行人:梁玉荣,女。被执行人:于天海,男。本院在执行舒大峰与闫雪冬、闫剑春、梁玉荣、于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剑春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剑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