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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桂英与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英,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820号原告:苏桂英,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住所地内丘县胜利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601417514K。法定代表人:王福明,任该行行长。苏桂英与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苏桂英于2017年8月11日以起诉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桂英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靖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