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军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183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绰号军军,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冕宁县。2017年4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昌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8日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1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陈军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于当晚由被告人陈军安排人将毒品冰毒放在会理县滨河路凉亭处的石板下,然后通过微信截图通知张某1到指定地点拿取毒品冰毒,双方完成交易。2、2017年3月6日17时许,张某2向被告人陈军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张某2通过微信将500元转账给陈军,陈军安排人将毒品冰毒放在会理县滨河路沸点小桥对面108国道水泥石板下面,然后陈军通过微信截图后通知张某2到石板处拿到毒品冰毒,双方完成交易。2017年1月9日凌晨,会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会理县顺城路华联超市对面东城巷入口旁将吸毒人员张某1查获,并当场从张某1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净重0.18克,并提取检材。2017年3月6日23时许,会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冕宁县泸沽镇北街53号将被告人陈军查获,并从陈军家中本人房间电脑桌抽屉中搜出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09克,并提取检材。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1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和从被告人陈军电脑桌抽屉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详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陈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军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陈军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军欲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陈军安排人将毒品冰毒放在会理县滨河路凉亭处的石板下,陈军用微信截图通知张某1到指定地点拿取毒品冰毒,双方完成交易。2017年3月6日17时许,张某2向被告人陈军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500元转账给陈军,陈军安排人将毒品冰毒放在会理县滨河路沸点小桥对面108国道水泥板下面,陈军用微信截图通知张某2到石板处拿取毒品冰毒,双方完成交易。2017年1月9日凌晨,民警在会理县城关镇东城巷入口旁将吸毒人员张某1查获,并当场从张某1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净重0.18克。2017年3月6日23时许,民警在冕宁县泸沽镇北街53号将被告人陈军查获,并从陈军本人房间电脑桌抽屉中搜出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09克。经鉴定,从张某1身上和从被告人陈军电脑桌抽屉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8日,会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会理县地税局对面将吸毒人员张某1查获,从其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可疑物,据张某1供述,该冰毒是向一名叫陈军的男子购买的。2017年3月6日民警在冕宁县泸沽镇北街53号将陈军查获。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8日晚上10点过,一个叫“疯子”(张某1)的人打电话给陈军要买毒品冰毒,陈军从万波那里拿了一包毒品后,叫“疯子”从微信上转钱来,又叫我去滨河路地税宾馆对面长亭处把冰毒放在一块石板下,照了一张照片给陈军。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8日22时许,我打电话给陈军让他卖200元的毒品冰毒给我,我通过支付宝转了200元给他,陈军将毒品冰毒送到滨河路水晶商务酒店对面凉亭的石板下面,照了一张照片给我,我去凉亭处找到毒品冰毒。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叫“小丽”的朋友叫我帮她买一点毒品冰毒,我问“军军”(陈军)是否有冰毒卖,他说没有,有了再联系我。2017年3月6日下午5点过,“军军”问我是否还要毒品冰毒,我联系“小丽”她说要500元钱的毒品冰毒,我给“军军”说要500元的毒品冰毒,并用微信转了500元给“军军”。过了一会儿,“军军”用微信发了藏匿毒品的地点给我,位置是在沸点小桥对面公路的水泥洞里,我拿到毒品冰毒后给了“小丽”,“小丽”拿了500元现金给我。5、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蒋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6号(陈军)是叫其送冰毒给“疯子”(张某1)的人。张某1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6号(陈军)是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人。张某2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陈军)是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军军”。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陈军向张某1贩卖毒品冰毒的现场位于会理县滨河路凉亭处。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陈军处扣押毒品冰毒可疑物0.09克和华为手机一部。8、称量记录及图片证实,从陈军处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0.09克;从张某1处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0.18克。9、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军与张某1、张某2、万波之间买卖毒品冰毒及毒品放置地点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10、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陈军的手机与蒋某、张某1的手机在2017年1月8日有多次通话。1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张某1身上和从被告人陈军住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1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军因犯诈骗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陈军对2017年1月8日和3月6日,分别收取张某1和张某2200元和500元后,向二人贩卖毒品冰毒2小包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两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军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陈军的刑期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未缴纳。)2、对案涉的毒品(冰毒)0.2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邱 云审判员 : 付 景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羽鹏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八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