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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8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83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与史立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史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18号。负责人:刘宏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志坚,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立群,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与��立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史立群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史立群所有的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扁北街1号楼16号房屋一套(丘号224028-1)、被执行人史立群与王琰炘共同共有的登记在王琰炘名下的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58-2号房屋一套(丘号02401042-92)、被执行人史立群与王琰炘共同共有的登记在王琰炘名下的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2单元B1401室房屋一套(丘号02471103-1-113)。上述房产均抵押于其他银行,且已被他案查封,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21日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有实现,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告知并申请本院予以续封),但本案不宜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难寻,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兵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