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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锁兵与被告杨建康、李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锁兵,杨建康,李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420-1号申请人:杨锁兵,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被申请人:杨建康,男,44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申请人:李芬霞,女,42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锁兵与被申请人杨建康、李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锁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银行中的存款189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建康、李芬霞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9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炳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