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孟令田与田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田,田树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28号原告孟令田,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田树森,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孟令田与田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孟令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令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孟令田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