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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孟令田与田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田,田树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28号原告孟令田,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田树森,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孟令田与田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孟令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令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孟令田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