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本武、王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武,王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陈本武,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金贵,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本武与被执行人王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权利人陈本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金贵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除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1日前腾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南路特1号门面及二楼,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该债务的二倍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金贵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