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康市海峰金属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康市海峰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553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康市龙川中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朱彭年。被执行人永康市海峰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永康市方岩镇堂慈村,组织机构代码:X09679910。法定代表人程文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海峰金属制品厂工商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康市海峰金属制品厂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永康市海峰金属制品厂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