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执行案外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执行案外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吴鑫泉,丘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陈铭魁,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668580。负责人:刘秉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四,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吴鑫泉,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被执行人):丘丽卿,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陈铭魁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第三人吴鑫泉、丘丽卿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铭魁以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铭魁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铭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陈铭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斌审 判 员 许虹菁审 判 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卢维善书 记 员 杜岳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