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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彭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彭某,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02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花,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县。被告:彭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原告刘平与被告陈忠秀、彭四法,第三人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方 益人民陪审员 付 瑛人民陪审员 毛梦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