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彭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彭某,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02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花,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县。被告:彭某,男,汉族,身份证号某,住岳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原告刘平与被告陈忠秀、彭四法,第三人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方 益人民陪审员 付 瑛人民陪审员 毛梦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