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刘鹤、张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刘鹤,张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淑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忱,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鹤,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快大茂镇鸿达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张日萍,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快大茂镇鸿达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鹤、张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案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弓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