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保成与马学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成,马学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3041号原告:马保成,男,回族,1993年7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告:马学云,男,回族,1960年2月1日出生,文盲,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告马保成与被告马学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成、被告马学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49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用自己的装载机给被告园林平整场地。活干完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一直推诿,并让其弟马学林写下收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但是因为当时被告承包的工程款没有下来,所有就没有给原告支付。另外,被告与原告之间还有其他经济纠纷,被告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用自己的装载机给被告园林平整场地。工作完成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一直推诿。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现下欠原告劳务费4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动者提供劳务并交付劳动成果,相对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当庭提交的收据三张,可以证实原告马保成与被告马学云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证实被告马学云拖欠原告工资45000元的事实,被告马学云应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云支付原告马保成劳务费45000元,限被告马学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马保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马保成负担61元,由被告马学云负担4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