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某、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吴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