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泉谷、程智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泉谷,程智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41号被执行人:刘泉谷、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邵阳县。被执行人:程智通,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松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泉谷、程智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刑一庭于2017年5月18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并随案移送黑色诺基亚手机、黄色MJSY手机、金色苹果5S手机各1只,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李燕青以128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程智通名下有牌照为浙B×××××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余甜以1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拍卖共计人民币13280元,扣除拖车费1000元,剩余12280元已没收上交国库。本案经点对点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程智通住所地调查以及委托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刘泉谷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泉谷、程智通除上述财产外,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刑一庭移送执行时,除随案移送的三只手机外,也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刑初字第37号案件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