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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亭与吴晓勇、王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亭,吴晓勇,王霜,吴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616号原告:冯亭,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樊城区。被告:吴晓勇,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襄州区。被告:王霜,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襄州区。被告:吴韩勇,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亭与被告吴晓勇、王霜、吴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亭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韩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亭撤回对被告吴韩勇的起诉。审 判 长  卓洪涛审 判 员  张占勇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