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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加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加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381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红珠路4号,注册号:440121000106058。法定代表人:江炳湖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安被告:钟加旋,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加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加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