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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2820号原告: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梅苑路9号7号楼1门9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006836915。法定代表人:冯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大港油田创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15352N。法定代表人:杨宗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8,159.23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3月开始,原、被告建立购销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为此原告向被告缴纳质量保证金2,000元。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开具六张转账支票用以支付原告货款83,947.53元,但均无法兑现。另被告尚欠原告三批已对账货款14,211.7元,也一直未付。经催要未果,成讼。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主张,但提出目前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暂无支付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8,159.23元;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津昆仑源商贸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康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