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进与被告蒲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蒲秀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791号原告:刘进,女,生于198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蒲秀成,男,生于1977年,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与被告蒲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进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