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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陕西兰花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陕西兰花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20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座***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兰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号哈佛公馆*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新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女,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兰花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打印:扈艳红校对:吕晓凤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