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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沈科与陶艾明、洪泽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科,陶艾明,洪泽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288号原告:沈科,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艾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洪泽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长江路世纪名苑小区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连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科与被告陶艾明、洪泽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沈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1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沈科负担。审判员  黄海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