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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浈江区乐游神州租车店与王石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浈江区乐游神州租车店,王石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59号原告:浈江区乐游神州租车店。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江畔广场首层98号商铺。经营者:刘金龙,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石桥,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浈江区乐游神州租车店与被告王石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浈江区乐游神州租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浈江区乐游神州租车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公告费260元,合共415元,由原告浈江区乐游神州租车店负担。审判审 判 长  陈礼波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诗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