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志民与林建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民,林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343号原告:杨志民,男,1972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周雪松,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福,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民与被告林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民撤回对被告林建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