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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剑与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彭友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彭友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645号原告:周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负责人:李波,系该村村支书。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生和,男,系该村治调主任。被告:彭友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周剑与被告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彭友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周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陈俊广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