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方辉、李美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方辉,李美平,张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方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李美平,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张双英,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万方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59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美平、张双英在(2017)浙1082执47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美平、张双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含执行费200元,并按调解书规定支付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