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俊聪、唐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聪,唐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聪,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唐诚,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周俊聪与被执行人唐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俊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唐诚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诚向申请执行人周俊聪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20日起按月息2分利率计算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47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诚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