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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568号。法定代表人:付家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