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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在根与冯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根,冯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422号原告:王在根,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冯金根,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审理原告王在根诉被告冯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孙越峰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