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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行审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冶成德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冶成德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34号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建设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茂林,局长。被执行人大冶成德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保安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刘早香。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大冶成德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冶人社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冶人社罚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大冶成德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拖欠36名职工工资507112元的违法事实。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执行人在同月6日前支付石文辉、方英华等36名职工工资507112元。同月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对其作出责令支付拖欠石文辉、方英华等36名职工工资507112元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1月16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冶人社罚字[2017]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为: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对上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呈报大冶市劳动监察大队存档;二、支付36名职工工资507112元;三、对你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冶人社罚催告字[2017]02号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天内主动履行义务,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冶人社罚字[2017]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冶人社罚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劲松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