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毕露与被执行人张秀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露,张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毕露,男。被执行人:张秀琴,女。申请执行人毕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宛龙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秀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张秀琴,以及张秀琴的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宛龙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