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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水玉金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水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56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被执行人水玉金,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水玉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士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