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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永谋、孙雪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永谋,孙雪芳,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78号申请人:孙永谋,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人:孙雪芳,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申请人:刘亮,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孙永谋、孙雪芳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亮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户名孙雪芳,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马岗支行,帐号为80×××71,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永谋、孙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刘亮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二、冻结申请人孙雪芳的户名为户名孙雪芳,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马岗支行,帐号为80×××71,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永谋、孙雪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锐峰 来源:百度搜索“”